业主在不交物业费的情况,有的物业公司就会扣留业主的钥匙来要其交纳物业费,但是这种方式是涉嫌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的,物业是有可能会被业主起诉到法院的,那么,物业有权扣留业主钥匙吗,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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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赵先生投诉他女儿购买了天元区香草园二期的房子,因未补交之前欠下的物业费,物业拒绝给他们房屋的钥匙。9月18日上午,记者从开发商处了解到,小区完成开发后,他们就交给物业公司管理了,所有业主的钥匙都交到了物业公司手中。赵先生说,他们对这套房子的一些地方不满意,还在找开发商协调修缮,也就一直没有交物业费。赵先生认为,业主缴纳物业费和拿钥匙完全是两码事,物业不应该以此为由扣着钥匙不发。小区物业负责人宋先生表示,交房3年来,赵先生的女儿一直没有缴纳过物业费。只有补交了这笔费用,物业才能办理手续,并将钥匙给业主。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王禹婷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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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明文规定,业主必须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拒绝提供钥匙的做法也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欠妥的。
业主购买房屋,就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一种商品房买卖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体现。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各有多种权利、义务,但是对于开发商而言,最根本的权利是收取业主的购房款,最根本的义务是向业主交付房屋。业主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支付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否则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从法律角度讲,商品房买卖关系与物业管理关系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应该相互混淆。不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如何,都是物业管理关系的内容,与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无关。如果开发商以业主完成物业管理关系中的义务作为交付商品房的条件,则是变相增加业主的合同义务与责任,是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王禹婷律师解析:
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1.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房产消费者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绿扩、清扫保洁以及房产消费者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
2.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4.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
5.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管辖小区实行情况,制定较具体的义务和责任条款并公之于众,以方便房产消费者的了解和监督。
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大会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应如何处理?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或者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条例,市房地产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