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相关资料图)
6月1日,微信公众号“天津政务信息发布”发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24日
天津市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便利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6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埠(含港澳台)老年人、临时来津的外埠(含港澳台)老年人,可按本办法规定持免费乘车卡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
第三条免费乘车卡包括:已开通免费乘车功能的天津市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敬老卡(含电子敬老卡)、临时敬老卡(含临时电子敬老卡)。离休干部、残疾老年人等已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老年人,仍可使用原免费乘车凭证乘车。
第四条可免费乘坐的公共汽车范围:本市全程票价在2元(含)以下的常规公共汽车线路(通勤线路、定制专线除外)。
第五条年满6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和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埠(含港澳台)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免费乘车卡:
(一)有本市社会保障卡的老年人可通过本市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网点免费申领天津市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并申请开通免费乘车功能(已有天津市第三代社会保障卡的老年人可直接申请开通,无需换卡);
(二)通过天津城市一卡通运营企业指定服务网点或者网络方式办理敬老卡,制卡成本由个人承担;
(三)通过网络方式申领电子敬老卡。
第六条年满65周岁、临时来津的外埠(含港澳台)老年人通过网络方式申领临时电子敬老卡,也可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天津城市一卡通运营企业指定服务网点申领临时敬老卡。
第七条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网点和天津城市一卡通运营企业对老年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网点应在审核通过后现场开通天津市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免费乘车功能。天津城市一卡通运营企业应于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敬老卡的制作和发放,临时敬老卡审核通过后现场发放。
第八条免费乘车卡损坏或者遗失的,可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本市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网点、天津城市一卡通运营企业指定服务网点或者网络方式申请补办。补办天津市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敬老卡因丢失或者非质量原因人为造成不能使用需要补办的,制卡成本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经取得敬老卡的老年人可继续使用原有敬老卡免费乘车,也可自愿办理天津市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并开通免费乘车功能,免费乘车功能开通后原有敬老卡做锁卡处理。
第十条免费乘车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司乘人员有权拒绝人证不符者免费乘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已发放的免费乘车卡予以锁卡(对于天津市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冻结其免费乘车功能):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亡故或者户籍迁出的;
(二)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埠(含港澳台)老年人亡故或者居住证失效的;
(三)再次申领免费乘车卡或者补换卡片的;
(四)申领第三代残疾人证等其他免费乘车凭证的;
(五)临时敬老卡(含临时电子敬老卡)过期的;
(六)免费乘车卡有其他异常情况的。
免费乘车卡被误锁卡的,可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天津城市一卡通运营企业指定服务网点申请解锁。
第十二条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时,应注意安全,并主动刷卡,接受司乘人员的查验,自觉遵守乘车秩序;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乘车,应有陪同人员,陪同人员乘车费用自理。司乘人员要热情周到地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不得有意刁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十三条在满足日常基本出行需要的基础上,鼓励老年人持免费乘车卡错峰出行,享受更加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老年人免费乘车管理,杜绝一人持多张免费乘车卡和违规、异常刷卡行为。
第十五条天津城市一卡通运营企业在市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老年人免费乘车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日常管理、运营维护、卡片免费乘车功能管理、数据统计和持卡信息筛查,并根据持卡信息筛查结果,对存在违规、异常情况的卡片进行锁卡。公交企业配合做好锁卡工作。
第十六条市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网点为符合规定的老年人开通天津市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免费乘车功能,确保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年满6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口和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埠老年人口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并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免费乘车卡办理和锁卡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八条老年人免费乘车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事权和支出责任承担。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转发市交通港口局拟定的天津市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31号)同时废止。